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意见的规定

作者:组干科     发布时间:2018-09-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关于印发《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意见的

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

《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意见的规定方案》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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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委意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校党委管理范围内的拟提任正科(七级职员)、副科(八级职员)的干部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干部。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在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意见。

第四条 校纪委收到组织人事处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五天内向组织部门书面反馈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六条 因故未能及时听取校纪委意见的,组织人事处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对在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有群众举报的干部,在校纪委尚未调查核实时,应暂缓研究,待问题查清后,由校纪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反馈。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和校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请党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的意见,以便于党委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九条 校纪委、组织人事处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以及党风廉政情况。对于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凡因未听取校纪委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人员与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该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选拔任用公平、公正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