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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2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关于印发《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的通知

滁科〔2016〕83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滁州高教科创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我们制定了《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

 

 

                                 2016年9月5日


附件:

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打造滁州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要求,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资本化相结合的模式,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广大创业者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积极鼓励由创业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运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集聚地,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鼓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高校等载体学习创业咖啡、创新工厂等新型孵化模式,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第四条 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为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产权明晰,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二)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运营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能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团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50%以上。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创业团队最少由3人以上组成,有明确的创业项目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小微企业应是初创期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四)统一的标志标识。在众创空间醒目位置设立“某某众创空间”标识牌,并于公告牌中载明众创空间概况,公布各项服务内容、管理制度等。

 (五)便捷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拥有互联网高速带宽接入服务,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培训、法律、财务、物流、融资等相关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六)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有可操作性的合作协议,能够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创新孵化管理制度。要以入驻项目为出发点,聚焦项目创意转化、孵化培育、成长促进等各个阶段,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起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融资对接、团队组合、产品发布推介、专利审查、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孵化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健全创业项目发现制度。要充分发挥众创空间运营团队的专业化、市场化优势,利用“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建立便捷高效的创新创业项目报名、筛选制度。主动发现和对接优质创业项目,不断引进更多优质项目孵化转化,提升项目整体质量。

 (三)构建新型创业辅导制度。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机构和专职辅导讲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众创空间的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常态化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活动。

 (四)完善创业项目产业化制度。建立创业孵化项目的常态化评估制度,对入驻项目开展全流程、动态化的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孵化意见,促使创业项目成功转化。对孵化成熟的项目,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对接推荐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加速产业化。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申报认定

 (一)评审程序。

1.各众创空间向市经开区、苏滁园和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由市经开区、苏滁园和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市科技局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认定。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滁州市众创空间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众创空间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系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团队人员建立和创业计划等;

4.种子资金、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合作协议等;

5.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孵化制度、项目发现制度、培训制度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用于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并实行绩效管理给予补助。对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众创空间运行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实行退出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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