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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17〕57号),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1.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加强对党中央及省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6个方面重要要求落实情况,督促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重点监督检查 “皖发〔2018〕38号”文件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30条意见、“皖办发〔2017〕57号”文件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20条意见落实情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强化对党政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释纪说法,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积极主动与民营企业家联谊交友,真心实意为民营企业发展排忧解困。加强对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四送一服”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级党政干部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搞好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清”上加“亲”。加强日常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用足用活用好“第一种形态”,对各级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对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商交往环境。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经常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民营企业、社会人士对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对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二、加大查纠力度,从严整治影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4.严肃追究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管辖范围内因不当政商交往引发的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倒逼政治责任落实。

5.坚决整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整治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喊口号、装样子等突出问题;严肃整治对民营企业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作为等突出问题;严肃整治在办理涉企事项时当办不办、能办不办、拖沓敷衍等突出问题;严肃整治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办事难”“环节多”“费时长”等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问题,督促各级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重商、亲商、爱商、护商。

6.从严查处政商交往、服务民营企业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在政商交往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省实施细则的问题,特别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问题;坚决查处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审批许可、土地征用、融资贷款、减税降费以及安监、环保等工作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问题,特别是对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与民营企业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从重处理;坚决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纠纷等问题,特别是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影响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从严处理;坚决查处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民营企业谋取私利等问题,切实警示警醒各级干部守住政商交往底线。

三、精准执纪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7.依法保护人身权益。查办有关案件时,需要民营企业有关人员协助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要严格遵守监察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留置使用条件,合理把握留置时间,该解除的及时解除。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且认错认罪态度好、自动投案且社会危险性不高、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且被索贿的,严格慎用留置措施。

8.依法维护财产权益。严格审核把关,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该解除的要及时解除,该退还的要及时退还。严禁对与案件无关的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确需提取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进行。稳妥处置民营企业有关人员留置期间涉企事务,既查清问题、惩治腐败,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9.依法维护企业声誉。建立健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信息发布审查制度,统一口径、把好尺度。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10.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在具体案件处理上,要注意区分时间节点、具体情节、数额大小、态度表现和责任主体,坚持精准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1.积极做好案件善后处理工作。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分析总结,研究发案原因,摸清发案规律,帮助堵塞机制漏洞。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民营企业涉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并督促做好涉案民营企业重大项目、资金、投资等处置工作。认真开展涉案民营企业家回访教育,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深刻汲取教训,珍视自身社会形象,遵纪守法搞经营。

12.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入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办理涉企案件时,必须严格自我要求,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吃拿卡要,严禁非法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对于顶风违纪、乱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