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需要明确,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党内组织运作中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关系,属于组织原则;党内民主反映的是党内权力主体与权力授受关系,属于政治原则。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体现,但它并不包含党内民主的全部内容。当然,二者也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主集中制的发展程度;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就会失去组织制度的保证。
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的定位及其相关规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
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第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是常有的。党员可以在党内自由平等地表达意见,就意味着对不同意见应当宽容。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当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或因为有不同意见而加以歧视。
第六,禁止个人崇拜。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建设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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