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保障货币资金安全,防范货币资金使用与管理过程中的内控风险,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直接支付额度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是学院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计划财务处财务科在分管副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学院货币资金的管理。收费管理会计、财政结算会计、综合结算会计是学院货币资金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各货币资金业务岗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应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建立起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分工、职责,履行货币资金使用与管理职能,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学院所有货币资金应由专设收费管理会计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所收款项应及时缴存学院银行账户,并与综合结算会计办理收款结算。
第八条 学院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应由专设财政结算会计办理,财政结算会计须对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九条 综合结算会计负责办理除财政结算支付外的其他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综合结算会计须对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十条 学院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应专人分别保管和使用,法人名章由综合结算会计负责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分管副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员须对用印内容进行审核,按规范用印,并对用印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各银行账户的网银U盾和财政平台支付U盾应分由二人分别负责保管和使用,财政结算会计、综合结算会计负责款项支付审核与录入,主办会计负责复核录入结果并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直接接触财务印章和支付U盾。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支付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中所制定的分类分级审批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实行网上报销审批流程的应执行网上报销审批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财务处经办会计人员提交经过审批的报销凭证、借款申请单等支付申请,报销凭证上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来源、支付方式、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并附有效发票、经济合同等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财政结算会计、综合结算会计应分资金性质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付款条件的支付申请及时按规定权限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报销业务和支付申请,应退回当事人补充完整,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报销业务应扣留报销凭证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所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由主办会计进行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批权限、附件内容、付款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等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提交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结算会计、综合结算会计支付完成后须及时打印支付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除特殊情况外,学院所有资金收付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确需使用现金收付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专设收费会计岗位办理所有收款业务,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一律不得代表学院办理收款。其他部门和人员经授权同意代表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时,须从计划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并按《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或经授权的人员收取现金后必须及时足额缴存指定银行账户,不得私自保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结算会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保存适当现金备用,所持现金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并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内。
第二十三条 综合结算会计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付款业务,不得以白条抵库。每日终了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岗位轮换和工作交接时,须填制“出纳移交清单”,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由交接双方当面清点现金账存与实存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后留存。
第五章 银行存款与财政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集中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学院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如工会、党费等)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须加强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支票、汇票等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各类银行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作废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三十条 使用银行票据支付时必须与报销单等支付申请所填写的收款人、用途、金额一致,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由法定收款人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法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银行支付业务时,必须以经过审批的报销凭证等支付申请为依据办理,由综合结算会计和主办会计分别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二条 综合结算会计应按月核对银行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与主办会计共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三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年度终了后装订成册归档。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和工作交接时,相关人员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银行印鉴的名称等,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结算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副处长、财务科长对学院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对货币资金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货币资金收付岗位设置与分工情况,是否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实施有效内部牵制。
(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等情况。
(三)各类收款是否按规定开具票据、是否及时缴存银行,是否及时与综合会计办理结算。
(四)银行印章、网银U盾、财政平台支付U盾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
(五)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和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是否按规定由两人分别履行支付与复核职能。
(七)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是否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批报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八)收款人信息变更是否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九)财政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是否按预算用途使用。
(十)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